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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以及相应整改

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筑股份”)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上市以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要求,经自查,现将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的主要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肖光辉、夏玉龙、张杨、贾秀英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1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主要内容:2021年3月31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对原控股子公司上海奥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威科技”)丧失控制权之日剩余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主要假设披露为“评估值”(7,317.04 万元),但实际按照挂牌成交价(7,320 万元)计算确定,该信息披露有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在 2020 年转让奥威科技 8%股权的过程中,未严格把关,提供给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用以评估奥威科技股权全部权益价值的材料中包括一份未经交易对方认可的意向性合同(合同号:2C2020-03),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肖光辉、夏玉龙、张杨、贾秀英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员采取

有效措施加强信息披露及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完善内部审批流程,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整改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公司已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并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组织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公司将不断强化信息披露及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完善内部审批流程,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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