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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轨交投资”或“认购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四川发展已直接以及通过四川发展轨交投资以及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四川纾困发展基金”)合计持有公司29.97%的股份,四川发展、四川发展轨交投资、四川纾困发展基金互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四川发展直接以及通过四川发展轨交投资、四川纾困发展基

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四川发展轨交投资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四川发展轨交投资及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下,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且四川发展轨交投资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上述锁定期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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