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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4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会议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公司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除本次调整内容以外,均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 健
谢德仁
吕守升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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