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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4

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以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进行了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而取消激励对象资格、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另有16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中含2名外籍员工),基于上述以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11名调整为490名,除上述情形以外,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审议批准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以及相关决议,以2023年11月22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名单中的490名激励对象授予60.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说明。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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