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
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第九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及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四条 与上述年度报告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由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