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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符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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