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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4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的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九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事项,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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