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山东高速信息集团有限公司65%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收购山东高速信息集团有限公司65%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除与公司有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并以收益法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该评估方法与公司所处行业特性相适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评估的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的选取得当、评估参数选取合理;
3、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定价客观公正,交易行为公允,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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