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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27层 邮编:20004123-25&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23年10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连云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根据连云港本次交易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具体时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2023年2月19日至2023年10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港口集团(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等资料,本次交易涉及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买卖连云港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连云港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连云港股票的情况如下:

1、王展

王展是上市公司投资发展部副主任主管,在自查期间买卖连云港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2023.06.011,60001,700

根据王展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访谈,王展已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连云港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

本人在前述时点买卖连云港股票时未曾知晓本次重组及本次重组方案等内

容或相关信息,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内幕知情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上述声明如有虚假,连云港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2、周新华

周新华是连云港新海湾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光的配偶,在自查期间买卖连云港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2023.07.1160000
2023.07.124000
2023.07.1301,000

根据周新华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访谈,周新华已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连云港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

本人在前述时点买卖连云港股票时未曾知晓本次重组及本次重组方案等内容或相关信息,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内幕知情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上述声明如有虚假,连云港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

根据杨光出具的自查报告,杨光已作出如下确认:

“本人近亲属周新华在自查期间买卖连云港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独立判断实施的个人投资;其买卖连云港股票时未曾知晓本次重组及本次重组方案等内容或相关信息,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内幕知情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重组相关自然人不存在其他买卖连云港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机构买卖连云港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连云港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各相关方提供的关于买卖连云港股票的自查报告、对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然人的访谈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2023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徐 晨邵 禛
_______________
何佳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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