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公司副总经理朱新刚先生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且期限未满的情形。由于朱新刚先生暂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同意暂由公司董事长虞宙斯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对朱新刚先生的聘任将于其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后正式生效。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朱新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一 | 黄峰 | 彭正昌 |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