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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惠技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3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力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重要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监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上交所鼓励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上交所鼓励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10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10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上交所鼓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出席会议。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办理。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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