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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3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所有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计划解除限售的87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满后为上述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共计59.115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度业绩情况及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本议案内容和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所述,我们同意此事项。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且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此外,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更换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规模需要作出的,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业务处理会计核算原则合法合规合理。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且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机制;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李茁英

董秀琴胡宗波2023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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