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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荻微: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3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证券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规范的证券投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管理层审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由管理层授权的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十条 管理层授权的部门/人员负责落实具体的投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预审和评审的组织、审批程序的履行、项目实施的管理、风险的监控以及证券投资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证券投资业务前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根据需要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证券投资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应当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一步加强公司证券投资的监督管理,控制风险。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检查,并按相关规定发表关于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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