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本次贷款额度申请有助于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开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明良、欧阳萍夫妇;海南琏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拟任董事王新及其配偶吴子蓉为本次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无需就此向其支付任何对价,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额度申请并接受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同意将《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江曙晖、李子扬、张静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