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9 证券简称:华大九天 公告编号:2023-041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2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2号A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伟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为211,999,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0,451,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49%。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21人,代表股份332,451,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31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股份27,742,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6%。
2、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的情况
2023年11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公司独立董事吴革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00至议案3.00(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7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在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442,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33,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9%;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2,442,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33,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9%;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442,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33,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9%;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万敏秀、陈志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