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金牛化工”)的独立董事,事先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公司拟与关联方河北高速燕赵驿行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合资公司,有利于做优做大做强金牛化工,合资方案切实可行,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国良、梁美健、郑佳宁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