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提名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公司干部人事管理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提名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开展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提名人选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经理层人员的提名人选须报董事会审议聘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有提名权利的人员及组织提供或自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或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现行或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