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决定回购股份予以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广大投资者的信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陈 议 叶邦银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