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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23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以电子
邮件、传真、当面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
会议于2012年8月22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其中李强祖董事委托李建林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王忠明、李廷杰以通讯
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童保
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
会董事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2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7,448,235.16元,同比增长30%;营业利润
39,945,260.64元,同比增长32.55%;归属于公司普通股东的净利润
30,253,401.42元,同比增长16.25%。
    本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还将同时刊登于《证券日报》。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江西省证监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赣证监发[2012]1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拟对《公
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正为: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计划等拟定公司的利润分
配预案。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拟定后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同时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
论并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后,形成专项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因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等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以及预
期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
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
    (五)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
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公告期盈
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留存资
金的用途。
    2、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内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红的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修正为: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与实施: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上,
公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值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情况: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本议案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决定于2012年9月7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中
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特此公告。
                                             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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