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DaHu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
大华核字[2023]0016829号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截止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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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 1-3 | |
二、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 1-2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100039]电话:86(10)58350011传真:86(10)583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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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3]0016829号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编制的截止2023年7月13日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是东方通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材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大华核字[2023]0016829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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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我们认为,东方通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东方通截止2023年
月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东方通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此页以下无正文)
大华核字[2023]0016829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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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大华核字[2023]0016829号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刘文豪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陈洁 |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7月13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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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将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06号)同意注册,东方通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6,024,096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0.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0,779,267.9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9,220,724.0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3年
月
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317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上述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额 |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
1 | Tong系列中间件产品卓越能力提升项目 | 127,351.05 | 105,775.05 | 京丰科信局备〔2022〕8号 |
2 | 基于人工智能的下一代可持续运营安全产品开发项目 | 84,643.35 | 61,147.02 | 京丰科信局备〔2022〕9号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0 | 50,000.00 | |
合计 | 261,994.40 | 216,922.07 |
注: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0,779,267.93元,实际可投入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9,220,724.07元。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若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替换相关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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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部分公司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0,779,267.93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7月13日止,以自筹资金实际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3,798,135.94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不含增值税) | 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不含增值税) |
1 | 承销及保荐费 | 27,735,848.97 | 754,716.98 | 754,716.98 |
2 | 审计验资费用 | 1,443,396.23 | 1,443,396.23 | 1,443,396.23 |
3 | 律师费用 | 1,415,094.33 | 1,415,094.33 | 1,415,094.33 |
5 | 信息披露费用 | 184,928.40 | 184,928.40 | 184,928.40 |
合计 | 30,779,267.93 | 3,798,135.94 | 3,798,135.94 |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