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华康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117名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股票共计15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17人调整为11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30.00万股调整为615.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00万股调整为65.00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11月22日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58元/股。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