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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环能”“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已于2023年8月18日经北交所上市委员会2023年第4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2392号)。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北证公告〔2023〕56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规定,对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筛选的原则是,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

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不超过10名。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

(4)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不超过10名。

2、参与规模

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及锁定期安排情况如下:

序号战略配售对象名称承诺认购股(股)承诺认购金额(元)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1中信建投股管家广厦环能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26,3969,998,986.2012个月
2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426,4399,999,994.556个月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9,3819,599,984.456个月
4中创信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0,0007,035,000.006个月
5北京金科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3,2194,999,985.556个月
6江苏圣贤锻造有限责任公司244,9135,743,209.856个月
7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244,9135,743,209.856个月
8廊坊市瑞江物资有限公司244,9135,743,209.856个月
9张家港保税区恒隆钢管有限公司244,9135,743,209.856个月
10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44,9135,743,209.856个月
合计3,000,00070,350,000.00--

3、配售条件

中信建投股管家广厦环能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创信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金科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圣贤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廊坊市瑞江物资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恒隆钢管有限公司、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申购,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

4、限售期限

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的限售期为6个月或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股管家广厦环能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创信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金科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圣贤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廊坊市瑞江物资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恒隆钢管有限公司、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10名”和“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二、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10名,分别为中信建投股管家广厦环能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创信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金科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圣贤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廊坊市瑞江物资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恒隆钢管有限公司、浙江中达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中信建投股管家广厦环能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广厦环能1号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股管家广厦环能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广厦环能1号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广厦环能1号资管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建投股管家广厦环能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ACC19
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3年10月19日
成立日期2023年10月12日
到期日2028年10月12日
投资类型混合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广厦1号资产管理合同》,广厦环能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因此,广厦环能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为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厦环能1号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员、职务、认缴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认缴金额(万元)
1韩军董事长800.00
2范树耀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100.00
3马庆怀副总经理100.00
合计-1,000.00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广厦环能1号资管计划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广厦环能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的自有资金。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广厦环能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资产管理计划系本机构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③资产管理计划对本次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的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前述期限内将不会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资产管理计划对本次配售获配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资产管理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⑥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资产管理计划。

(二)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投资”)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306647317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吴珂
注册资本150,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8月7日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53号院13号楼二层208室
营业期限自2014-08-07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

根据方正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方正投资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方正投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方正投资的控股股东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方正投资出具的承诺,方正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方正投资出具的承诺,方正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方正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符合《北京证交易所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等对于申请参与北交所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在本次发行认购前配合出具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证明;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为本次获配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④本机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⑥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机构;⑦本机构未要求且发行人未承诺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认购本机构及本机构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⑧发行人未承诺在本机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⑨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⑩本机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机构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机构承诺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三)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31912U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王军
注册资本403,442.6956万元成立日期1996年5月2日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营业期限自1996-05-02营业期限至5000-01-0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主要股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46.38%

根据长城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长城证券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002939.SZ),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长城证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长城证券的控股股东为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长城证券出具的承诺,长城证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长城证券出具的承诺,长城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长城证券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符合《北京证交易所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等对于申请参与北交所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在本次发行认购前配合出具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证明;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为本次获配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④本机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⑥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机构;⑦本机构未要求且发行人未承诺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认购本机构及本机构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⑧发行人未承诺在本机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⑨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⑩本机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机构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机构承诺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将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四)中创信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信投”)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创信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06510118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袁苏武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7月14日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2号楼16层1911
营业期限自2014-07-14营业期限至2034-07-13
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燃料油、金属及非金属制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矿产品、消防器材、交通运输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河北信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00%

根据中创信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中创信投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创信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创信投的控股股东为河北信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创信投出具的承诺,中创信投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创信投出具的承诺,中创信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中创信投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符合《北京证交易所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等对于申请参与北交所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在本次发行认购前配合出具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证明;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为本次获配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④本机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⑥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机构;⑦本机构未要求且发行人未承诺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认购本机构及本机构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⑧发行人未承诺在本机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⑨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⑩本机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机构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机构承诺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五)北京金科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科基金”)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北京金科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XL2WX4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金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8.00万元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7日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6层1601室
营业期限自2020-11-27营业期限至2030-11-26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下期出资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合伙人信息北京金控资本有限公司49.00%; 北京市大兴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48.00%; 北京金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 北商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00%

根据金科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金科基金不存在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金科基金作为私募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于2021年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NN853);金科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北京金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21日,其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于2020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70636)。

(2)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核查,金科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金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金科基金出具的承诺,金科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金科基金出具的承诺,金科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金科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符合《北京证交易所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等对于申请参与北交所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在本次发行认购前配合出具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证明;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为本次获配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④本机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⑥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机构;⑦本机构未要求且发行人未承诺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认购本机构及本机构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⑧发行人未承诺在本机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⑨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⑩本机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机构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机构承诺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六)江苏圣贤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圣贤”)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圣贤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5875817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唐俊贤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12月25日
住所武进区雪堰镇工业集中区
营业期限自2003-12-25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石化、核电及船舶用大型锻件,石化机械配件、管道配件、气动元器件,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金属热处理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股东唐俊贤70.00%

根据江苏圣贤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江苏圣贤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江苏圣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江苏圣贤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唐俊贤。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江苏圣贤出具的承诺,江苏圣贤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江苏圣贤出具的承诺,江苏圣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江苏圣贤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符合《北京证交易所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等对于申请参与北交所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在本次发行认购前配合出具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证明;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为本次获配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④本机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⑥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机构;⑦本机构未要求且发行人未承诺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认购本机构及本机构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⑧发行人未承诺在本机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⑨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⑩本机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机构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机构承诺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七)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无缝”)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常熟市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22125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注册资本8,093.876273万元成立日期1980年1月30日
住所常熟市董浜镇工业园区华烨大道25号
营业期限自1980-01-30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无缝钢管、焊接钢管、轴承套圈、金属制品以及钢管延伸产品制造、加工和销售;钢材、五金、机电产品(不含汽车)、金属制品、建材销售;固定资产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苏州市管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7.68%; 陈国强23.57%

根据常熟无缝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常熟无缝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常熟无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苏州市管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常熟无缝

27.68%股权,由陈国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且陈国强直接持有常熟无缝23.57%

股权,因此陈国强为常熟无缝的实际控制人。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常熟无缝出具的承诺,常熟无缝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常熟无缝出具的承诺,常熟无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常熟无缝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符合《北京证交易所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等对于申请参与北交所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在本次发行认购前配合出具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证明;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为本次获配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④本机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⑥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机构;⑦本机构未要求且发行人未承诺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认购本机构及本机构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⑧发行人未承诺在本机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⑨本

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⑩本机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机构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机构承诺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八)廊坊市瑞江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江物资”)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廊坊市瑞江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073744780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徐东平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7月24日
住所廊坊市广阳区钢材市场南侧别墅式商住楼第9栋第9-1号第二层
营业期限自2013-07-24营业期限至2033-07-23
经营范围销售:电线电缆、焊条焊丝、水暖阀门、五金工具、机电产品、劳保用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化工产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实木家具、高低压电器、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电气设备、金属材料、有色金属(贵金属除外)、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仪器仪表、消防器材、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厨房用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卫生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照相器材、化肥农药、陶瓷制品、不锈钢制品、铝塑制品、玻璃制品;批发: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徐东平90.00%

根据瑞江物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瑞江

物资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瑞江物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瑞江物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徐东平。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瑞江物资出具的承诺,瑞江物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瑞江物资出具的承诺,瑞江物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瑞江物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符合《北京证交易所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等对于申请参与北交所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在本次发行认购前配合出具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证明;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为本次获配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④本机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⑥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机构;⑦本机构未要求且发行人未承诺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认购本机构及本机构控股子公

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⑧发行人未承诺在本机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⑨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⑩本机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机构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机构承诺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九)张家港保税区恒隆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钢管”)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张家港保税区恒隆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786335813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程锡铭
注册资本12,800.00万元成立日期2006年10月16日
住所张家港保税区台湾路6号
营业期限自2006-10-16营业期限至2056-10-13
经营范围精密制管件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转口贸易、国内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货物分拨;货运经营(危险货物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张家港保税区亚鑫精密制管有限公司100.00%

根据恒隆钢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恒隆

钢管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恒隆钢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恒隆钢管的控股股东为张家港保税区亚鑫精密制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程锡铭。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恒隆钢管出具的承诺,恒隆钢管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恒隆钢管出具的承诺,恒隆钢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恒隆钢管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符合《北京证交易所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等对于申请参与北交所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在本次发行认购前配合出具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证明;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为本次获配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④本机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⑥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机构;⑦本机

构未要求且发行人未承诺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认购本机构及本机构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⑧发行人未承诺在本机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⑨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⑩本机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机构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机构承诺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十)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新材”)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浙江中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044200034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金王涛
注册资本10,434.7827万元成立日期1997年12月29日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农丰村仙坛庙31号
营业期限自1997-12-29营业期限至9999-12-3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型合金材料研发;不锈钢带、不锈钢板、不锈钢棒、不锈钢线材、不锈钢铸件、不锈钢管、不锈钢管件、金属功能材料、高温合金、耐蚀合金制造、加工;压力管道安装服务;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达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1.23%

根据中达新材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中达新材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达新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达新材的控股股东为中达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金惠明、金王涛。

(3)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达新材出具的承诺,中达新材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达新材出具的承诺,中达新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中达新材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符合《北京证交易所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等对于申请参与北交所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在本次发行认购前配合出具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证明;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为本次获配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④本机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⑥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

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机构;⑦本机构未要求且发行人未承诺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认购本机构及本机构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⑧发行人未承诺在本机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⑨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⑩本机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机构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机构承诺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查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

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战略投资者不存在《管理细则》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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