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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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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20号

关于对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集团)存在以下违规:

2021年9月10日,在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咨国际)于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前,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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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环保集团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称“……为了彻底解决四家设计院与广咨国际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本集团承诺将本集团所持四家设计院的控股权转让给广咨国际,转让方式包括现金购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并承诺将于广咨国际在精选层挂牌后两年内完成向其转让四家设计院控股权方案的相应国资审批程序……该承诺自盖章之日生效,《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本集团作为广咨国际股东期间以及自本集团不再为广咨国际股东之日起两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023年10月9日、10月26日,广咨国际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拟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对上述承诺内容进行变更。

截至广咨国际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环保集团尚未充分履行上述承诺。环保集团对其所称“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内容进行变更,构成承诺变更违规。

环保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4.5.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环保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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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审慎作出承诺事项并规范履行,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广咨国际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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