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十月
3-1-1
声 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接受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捷众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非经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用简称,均与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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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 4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利害关系和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 6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8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 8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9
四、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 9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和《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5
(一)经营风险 ...... 15
(二)财务风险 ...... 17
(三)技术风险 ...... 19
(四)法律风险 ...... 19
(五)募集资金投资风险 ...... 20
(六)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 20
(七)发行失败风险 ...... 21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1
(一)竞争优势 ...... 21
(二)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 ...... 22
七、关于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 23
3-1-3(一)持续的创新体系建设 ...... 23
(二)创新成果 ...... 24
(三)良好的模具开发能力 ...... 24
八、关于对发行人股东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备案程序进行的核查 ...... 24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 25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5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5
十、关于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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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保荐机构出具《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附件),授权保荐代表人任枫烽和陆杰炜担任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捷众科技本次发行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1、任枫烽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任枫烽先生: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或负责宏华数科(688789)科创板上市、镇洋发展(603213)主板上市、西子节能(002534)可转债、三维通信(002115)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保荐项目。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2、陆杰炜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陆杰炜先生:保荐代表人、法律职业资格。201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五芳斋(603237)主板IPO项目、杭氧股份(002430)可转债、中国银河(601881)可转债保荐项目。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周智文,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周智文先生:非执业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五芳斋主板IPO项目、捷众科技和公元新能新三板挂牌项目。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项目其他成员为:范光华、孙振邦。
上述项目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无监管机构处罚记录。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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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Zhejiang Jiezhong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
证券代码: | 873690 |
公司简称: | 捷众科技 |
注册资本: | 52,500,000.00元 |
法定代表人: | 孙秋根 |
成立日期: | 2004年11月24日 |
公司住所: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捷众科技工业园 |
邮政编码: | 312055 |
联系电话: | 0575-85787808 |
传真号码: | 0575-85783668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五金产品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利害关系和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1、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情况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情形: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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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
2、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1、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本保荐机构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的项目内部审核程序,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制定的。具体有以下控制程序:
(1)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核查
本保荐机构设立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投行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投行质控部通过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控制工作,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对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等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
(2)合规审查
合规部门(或专职合规人员)对投行项目的协议和利益冲突情况进行审查。
(3)内核机构核查
本保荐机构设立非常设机构内核委员会和常设机构投资银行内核办公室(以下合称“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程序。内核机构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行业务风险的整体管控,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保荐机构名义对外提交、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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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本项目申报材料经浙商证券内核委员会和内核办公室最终审议通过后对外报送。2023年5月18日,浙商证券在杭州召开了内核会议,审议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会成员共9人,符合内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内核会议同意保荐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2、浙商证券的内核意见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保荐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浙商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根据《保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浙商证券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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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并提请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9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具体方案的议案》。
2、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
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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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发行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实现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实施;发行人对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发行人提高生产能力和研发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四、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的规范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已建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能够有效增强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公司治理架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运作。发行人目前有9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发行人设3名监事,其中2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9046号)、发行人律师天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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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948号)、《2021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4001号)、《2022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639号)、《2023年1-6月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9047号)和差错更正报告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29,912.50万元、32,914.79万元、36,935.29万元和37,503.12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能力具有可持续性,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204.62万元、3,002.29万元、3,756.02万元和1,355.3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992.90万元、2,876.82万元、3,546.94万元和1,183.50万元。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948号)、《2021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4001号)、《2022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639号)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律师天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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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和《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和《北交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发行人于2022年5月27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所属挂牌层级为创新层,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的要求。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依法规范经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报告期内历次“三会”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及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和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来,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定了《公司章程》并聘请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建立健全了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订合法、合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人能够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按照“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规范运行。公司管理层注重加强“三会”的规范运作意识及公司制度的规范执行,重视加强内部规章制度的完整性以及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3、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948号)、《2021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4001号)、《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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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639号)、《2023年1-6月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9047号)和差错更正报告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分别为29,912.50万元、32,914.79万元、36,935.29万元和37,503.12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能力具有可持续性,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204.62万元、3,002.29万元、3,756.02万元和1,355.3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992.90万元、2,876.82万元、3,546.94万元和1,183.50万元。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4、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948号)、《2021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4001号)、《2022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639号)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5、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2022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639号),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36,935.29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款的要求。
6、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若发行人按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实施,本次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四)款的要求。
7、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5,25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750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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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五)款的要求。
8、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的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有股东58名;若发行人按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实施,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将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将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六)款的要求。
9、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北交所规定的标准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股票交易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市场的估值情况,预计本次股票公开发行时市值不低于2亿元;发行人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2,876.82万元及3,546.94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9.16%及10.07%,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3条第(一)款的要求。
10、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声明,获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实地走访发行人所在地相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最近3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4条第(一)款的要求,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11、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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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书面声明及公开途径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4条第(二)款的要求,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1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书面声明及公开途径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4条第(三)款的要求。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开途径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4 条第(四)款的要求。
14、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根据对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公告文件查询,发行人不存在未按照《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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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的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4条第(五)款的要求。
15、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根据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董监高变动情况、主要股东变动情况、技术水平、行业政策和上下游情况的核查,不存在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2.1.4条第(六)款的要求。
16、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及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精密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客户以整车厂一级零部件供应商为主,其生产的主要产品汽车雨刮系统零部件、汽车门窗系统零部件和汽车空调系统零部件是汽车整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与汽车工业的发展情况紧密相关,而汽车工业景气度又与宏观经济周期、行业政策紧密相关。
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阶段时,汽车消费需求旺盛,汽车行业发展迅速;反之当宏观经济处于下滑阶段时,汽车消费需求低迷,汽车行业发展放缓。若未来全球经济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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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行业产销量下滑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法雷奥、恩坦华、东洋机电等全球领先的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公司向前五大主要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81%、81.41%、79.40%和77.38%。其中公司向法雷奥的销售额分别为8,190.61万元、7,534.81万元、7,757.32万元和3,227.6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5.00%、43.68%、39.70%和34.75%,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虽有下降但仍然相对较高。虽然公司主要客户多为跨国企业集团,与本公司形成了长久稳定、互相依赖、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但相对集中的客户结构可能给本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因宏观经济周期波动或其自身市场竞争力下降导致生产计划缩减、采购规模缩小,或对本公司的供应商认证资格发生不利变化,或因本公司产品质量、交付及时性等原因不能满足其采购需求,或公司新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将可能导致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
3、市场竞争风险
汽车零部件行业是汽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发展与汽车工业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产业分工的细化,汽车零部件行业在汽车工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逐渐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消费国及汽车生产国,国内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发展迅猛,行业内优秀企业规模不断扩张,实力不断增强,导致行业竞争有所加剧,下游整车制造商及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也在快速变化和不断提升。若公司不能在竞争中持续保持核心技术领先、产品更新迭代、服务质量优化,从而未能巩固核心竞争能力,提升市场份额,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形成不利影响。
2023 年以来,汽车行业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受此影响部分车企采取降价措施。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综合毛利率亦从2022年度的36.55%下降至34.28%。若未来汽车行业降价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持续时间较长,有可能降低公司产品的售价、毛利率,进而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及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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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控制风险
汽车行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主要有汽车及零部件的技术规范、最低保修要求和召回制度等,近年来国家对汽车行业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要求日趋严格,整车企业对其零部件供应商的品质及安全管理水平要求随之进一步提高,如果出现零部件质量问题,整车厂将通过质量追溯机制向上游零部件供应商索赔。一旦因本公司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生产的产品应用在整车后被大规模召回,公司将面临客户的索赔风险,并对未来的持续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5、产品价格年降风险
由于汽车整车厂在其产品生命周期中一般采取前高后低的定价策略,因此部分整车厂在进行零部件采购时,会根据其整车定价情况要求其供应商逐年适当下调供货价格,部分一、二级供应商为了减轻自身成本压力,进而可能要求公司适当下调供货价格。年降政策对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单价的影响一般为1%-5%,实际执行中年降产品降价年限一般为3年或短于3年,年降比例落在2%-3%的区间。如果公司不能做好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和成本管控,积极开拓新客户、研发新产品,将面临产品平均售价下降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
6、业务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890.70万元、17,251.80万元、19,537.87万元及9,287.16万元,,2020-2022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4.55%,营业收入持续稳步提升。公司业绩成长受下游行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竞争、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未来若不能持续有效应对上述挑战及风险,新客户和新业务拓展受阻,业务成长性将受到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2020年和2023年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复审,报告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优惠政策。如果公司将来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重新认定,或者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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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塑料粒子、镀锌板等。直接材料是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和盈利水平。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塑料粒子、镀锌板等的价格都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尤其是2021年起镀锌板等金属材料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冲压件(含连杆)的生产成本呈较为明显的上涨趋势,毛利率下降。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剧烈变化,且公司未能通过有效措施消除原材料价格波动形成的不利因素,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3、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7,161.39万元、7,473.16万元、8,646.93万元及8,783.3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09%、43.32%、
44.26%及94.58%。随着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应收账款可能进一步增加,若公司不能制定合理信用政策、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建立有效的催款责任制,将会对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
4、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677.28万元、3,618.06万元、4,046.31万元和4,031.2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77%、22.70%、20.70%和21.63%,主要为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目前公司存货均为具有对应客户订单或正常经营所需的备货,不存在产品滞销或者存货大量减值的情形。如果未来出现原材料价格或产品价格大幅下滑,公司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管理,公司经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5、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1,591.11万元、1,840.27万元、2,896.79万元及1,242.7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73%、10.89%、
14.93%及13.48%,境外销售金额和占比均有一定提升。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汇兑损益分别为49.32万元、36.98万元、-144.18万元及-57.59万元,汇率波动引起的汇兑损益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如果未来汇率波动导致出现大额汇兑损失,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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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三)技术风险
1、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主要提供的汽车雨刮系统零部件、汽车门窗系统零部件和汽车空调系统零部件产品具有进入门槛低、后期研发投入较大的特点,一般厂商能够较为容易的通过购买模具实现零件的生产,但掌握精密模具开发技术和更为复杂的生产工艺则需要较长时间。
公司目前的研发项目是在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分析之后,根据公司多年经验以及研发能力综合考虑确定,但技术研发以及研发成果产品化的不确定性,将可能导致公司研发项目失败或者技术创新成果偏离市场发展趋势,或者出现研发出的新技术、新产品不能巩固和加强已有的竞争优势,客户市场认可度下降等情况。
2、人才流失风险
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公司核心技术方面拥有一系列专利和专有技术,培养了一批素质较高的研发技术人员,使公司在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优化方面形成了竞争优势。然而,随着汽车零部件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内同行业对此类人才需求日益增强。如果公司未来在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制度方面不够完善,公司可能会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情形,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法律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孙秋根、董珍珮和孙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三人合计控制公司82.57%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可能通过其控股地位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公司治理制度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可能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2、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后,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推动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提升,发行人需要在战略规划、营运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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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激励机制及管理约束力度。若公司管理层不能合理构建适合公司自身情况的体制,或未能把握业务发展、转型的关键契机,可能会阻碍公司业务的顺利推进,从而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募集资金投资风险
1、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员工薪酬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原值较发行前均将有所增加,员工人数也将随之增长。如果募投项目因各种不可预测原因导致未能达到预期效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员工薪酬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公司将面临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员工薪酬增加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2、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结合当前市场环境、现有业务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审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但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等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无法产生预期效益的可能性。如果项目无法实施或者不能达到预期效益,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产能扩大导致的市场销售风险
发行人募集资金将用于新能源汽车精密零部件智造项目。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并达产后,汽车零部件产品产能将大幅增加。若未来行业发展不及预期,或公司无法从下游客户获取更多订单,或出现对产品产生不利影响的客观因素,均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需求下降,使得公司面临产能利用率下降的情形,进而面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六)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总数、净资产规模将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效益实现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并投产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收益水平。因此,公司短期内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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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或发行价格低于发行底价而导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竞争优势
1、技术领先优势
公司坚持自主创新的原则,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应用创新等多种途径,经过多年的研发与积累,掌握了一批具有行业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主要包括精密注塑模具设计与制造技术、汽车精密零部件先进生产工艺、汽车精密零部件智能制造技术和汽车精密零部件智能质量检测技术等,其技术先进性和成熟度居国内领先地位。技术领先优势是公司产品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和较高市场占有率的关键因素。
2、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拥有稳定的优质客户群体,包括法雷奥、恩坦华、东洋机电等全球知名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和上汽通用等主流整车厂商。上述企业对供应商的选择较为严格,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考察及小批量试供货,待完全满足要求后才能被选定为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会与下游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轻易更换。公司在保持现有客户的同时,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后续保障。目前公司已经开拓的海外市场包括墨西哥、波兰等国家和地区。稳定、优质的客户资源可有效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和产品品质的提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司销售账款回收的可靠性。
3、人才优势
公司创始人拥有30多年的汽车零部件行业从业经验,对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趋势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稳定的技术和管理团队,在长期生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生产和管理经验。同时,公司注重对各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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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好人才储备。公司的人才优势为公司长期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在市场环境变化时灵活应变、迅速实现产品稳定量产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是公司处于行业领先的重要因素。
4、生产制造及成本优势
公司以领先的研发设计能力、完整的生产工艺体系、高效的经营管理为依托,可以根据客户不断变化的产品设计需求,在短时间内完成研发设计、打样、模具开发、小批量生产、生产工艺调整并形成稳定的量产能力。公司高效的交货效率为稳定客户、开拓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公司具有较强的成本优势,公司从采购、库存、生产等多环节严格进行成本管理,有利于对生产成本的控制。
5、质量控制优势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产品质量实行留痕管理,在产品研发、原材料采购与贮存、生产、销售及售后等环节实行全流程控制以确保产品质量。原材料采购环节,通过合格供应商的筛选与确定机制从源头上保证原材料的质量,从而保证产品质量;对采购的原材料,须经过质量检验人员检测后方可根据验收报告登记入库,放入合格品区域或投入生产;新模具投入生产时,由质量管理部按工艺要求进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模具使用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模具参数检测,对模具使用状态实施动态监管;质量检测人员每天对每个班次的生产人员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以确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评审并及时处置。上述质量控制措施保证了公司良好的产品质量,为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市场声誉。
(二)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
自创立以来,公司一直专注于汽车精密零部件的研发与生产,凭借多年与国际知名汽车制造公司、零部件一级供应商的紧密合作经验,本着“优质高效,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巧捷万端,博采众长,通过积极探索和持续优化,逐步形成了“创新驱动,稳健发展”的企业战略,紧紧抓住我国汽车行业持续发展的良好机遇,依托公司积累的竞争优势,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为抓手,密切跟踪汽车行业的发展趋势,深入挖掘汽车零部件市场潜力,加快新产品开发,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中国领先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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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公司将进一步专注于精密汽车零部件的研发与生产,选择国际知名汽车制造公司、零部件一级供应商作为目标客户,密切关注该领域的发展动态,以“一流的技术,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成为客户新产品开发的重要合作伙伴,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企业形象。公司将继续在精密模具开发设计技术、精密注塑技术和高精度冲压技术等方面加大投入,引进和培养高端技术人才,持续提升公司的开发设计能力,不断充实核心技术,为公司开发附加值更高的产品和进军更高端的应用领域创造良好的技术条件。公司将密切关注产品利润率水平的变化和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加强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保持公司业绩的稳定增长。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稳定,成长性良好,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未来发展战略和规划定位清晰,在市场和经营环境不发生较大变化情况下,若公司战略和规划能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将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发行人具有较为突出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并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发行人的竞争优势。综上所述,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七、关于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的核查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创新能力进行了核查。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精密汽车零部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为汽车雨刮系统零部件、汽车门窗系统零部件和汽车空调系统零部件,尤其是精密塑料齿轮等精密注塑件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公司主要创新特征体现如下:
(一)持续的创新体系建设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和研发团队建设,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并结合生产实践经验,提升产品性能,以满足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
公司目前已形成了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应用及改进、生产装备改造等方面以老带新的技术队伍,在研发中心的发展建设过程中,公司将进一步大力引进高端技术人才,满足产品开发及技术创新的需要。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875.10万元、953.96万元、1,009.41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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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7万元,投入额逐年增长。公司的研发投入一方面拓展了核心工艺的应用领域,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另一方面,公司在主要产品的工艺设计、设备装置等方面持续投入,不断提升产品质量。
(二)创新成果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高度重视技术的研发、创新和保护,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15项发明专利及43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广泛应用于公司的产品及服务中。
公司凭借在汽车精密零部件领域的技术积累和技术创新,入选第五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被认定为2021年度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作为起草单位之一参与起草了《注射成型塑料圆柱齿轮精度制轮齿同侧齿面偏差和径向综合偏差的定义和允许值》国家标准(GB/T38192—2019),同时公司拥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捷众高端汽车精密零部件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经过多年的经营,公司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体系,相继通过了IATF16949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GB/T29490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三)良好的模具开发能力
模具是对原材料进行完整构型和精确尺寸加工的工具,主要用于高效、大批量生产工业产品中的有关零部件。公司具有独立自主的模具生产车间,掌握了包括精密注塑模具设计与制造技术等在内的主要技术,形成了汽车塑料零部件产品配套用模具的自主开发和生产能力,始终以最快的速度支持客户前期多元化研发及快速量产,实现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公司通过模具开发为核心桥梁,构建了从研发端到制造端的一体化业务技术能力,从而在业务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实现效率的提升和成本的降低,为公司新业务拓展带来积极贡献。
八、关于对发行人股东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备案程序进行的核查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有58名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股权比例(%) | 股份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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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孙秋根 | 1,734.00 | 33.03 | 境内自然人 |
2 | 董珍珮 | 953.70 | 18.17 | 境内自然人 |
3 | 孙米娜 | 520.20 | 9.91 | 境内自然人 |
4 | 孙坤 | 520.20 | 9.91 | 境内自然人 |
5 | 瑞众投资 | 398.82 | 7.60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6 | 孙忠富 | 170.00 | 3.24 | 境内自然人 |
7 | 朱叶锋 | 104.17 | 1.98 | 境内自然人 |
8 | 董祖琰 | 104.04 | 1.98 | 境内自然人 |
9 | 濮坚锋 | 100.00 | 1.90 | 境内自然人 |
10 | 浙江富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1.90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1 | 现有其他股东 | 544.87 | 10.38 | - |
合计 | 5,250.00 | 100.00 | - |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要求,就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事项,查询了发行人股东工商登记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通过上述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备案程序。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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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另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发行人聘请浙江万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服务机构。经核查,发行人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关于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及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进行了逐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以下无正文)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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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的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周智文
保荐代表人(签名):
任枫烽 陆杰炜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周旭东
内核负责人(签名):
高 玮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程景东
总裁或类似职责人员(签名):
张 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吴承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8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授权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方:任枫烽、陆杰炜授权范围:
作为本公司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具体负责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工作。
授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届满之日止。
保荐代表人(签名):
任枫烽 陆杰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吴承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3-1-29
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和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本公司保荐代表人任枫烽及陆杰炜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具体负责本次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任枫烽,202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内未担任保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陆杰炜,201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最近三年内未担任保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任枫烽和陆杰炜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因此,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本公司及保荐代表人任枫烽、陆杰炜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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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和承诺》的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任枫烽 陆杰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