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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2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为了保障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草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制度明确了投资者应享有的权利,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及其发展阶段、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和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同时,充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注重公司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协调。

(三)本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对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表决机制如下: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意见,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向股东大会汇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序,以及公司证券事务部整理的投资者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现金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票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须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经过详细论证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股东投票机制如下:

(一)一般性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关联交易事项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累计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五)征集投票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之盖章页)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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