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昆山市苏裕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立盛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董事会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