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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合科技: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1

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合科技”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昆山市苏裕纸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立盛包装有限公司2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佳合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1、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首次披露前的历次磋商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2、交易相关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少数核心管理层,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

3、上市公司与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以及参与制订、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4、上市公司多次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曹 宇 陶 磊 赵 昕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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