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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合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27层 邮编:20004123-25&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合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佳合科技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就佳合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和核查范围

根据佳合科技本次交易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具体时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2023年4月17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法人和自然人买卖佳合科技股票的情形如下:

序号交易主体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50,000 (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125,0000
2佳合科技股份回购专户350,0000350,000

上述买入股票的行为系:

1、东吴证券作为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

交易方式买入佳合科技股票以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买入2,250,000股;2023年1月10日,东吴证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买入的佳合科技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交付至战略投资者;

2、东吴证券参与战略配售取得佳合科技125,000股股票,2023年7月10日

战略配售所获股票解除限售,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交易日,东吴证券已卖出125,000股,自查期末持股数量为0股;

3、佳合科技上市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于2023年2月21日至

2023年5月19期间实施股份回购,截至自查期末,佳合科技股份回购专户持股数量为350,000股。

上述交易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佳合科技股票买卖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涉及相关人员或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2023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徐 晨邵 禛
_______________
何佳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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