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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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合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佳合科技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就佳合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22年5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1、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首次披露前的历次磋商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均
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2、交易相关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少数核心管理层,以缩小本次交易的知
情人范围。
3、上市公司与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签署了保密协议。各中介机构及相关
人员,以及参与制订、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4、上市公司多次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制定《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2023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
徐 晨 | 邵 禛 |
_______________ | |
何佳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