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需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其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完全归属,因此公司作废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4.688万股。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98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谭岳奇 陈丽红 李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