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欣锐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2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壬华、何兴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壬华、何兴泰:

2023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2年业绩预告进行大幅修正。经查,你公司在2022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部分研发收入确认不规范、坏账准备计提不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不审慎,导致公司2023年1月30日业绩预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吴壬华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何兴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壬华、何兴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将认真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持续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