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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南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2

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及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前述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第十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报送信息时应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个

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前述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报送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示函》及回执等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报送的公司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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