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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南股份: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2

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股东大会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述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述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九)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时,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资格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独立董事。删除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本条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增加条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充分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履行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各为三人,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审查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的绩效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均保持不变。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手续。

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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