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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1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64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投资并购领域的广泛布局及资源整合能力,促进公司未来发展,加快眼科医疗、眼科器械、眼科药等眼健康产业全产业链布局,2023年11月21日,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沈阳盛京天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盛京天使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阳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及沈阳产业技术研究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眼产业基金”)。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2,225万元人民币作为有限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伙人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企业名称:沈阳盛京天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振鶤

成立日期:2022-08-07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同方广场B座1907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4222。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沈阳盛京天使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沈阳盛京天使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徐振鶤成立日期:2022-12-12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4-2号1908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沈阳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沈阳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成立日期:1998-11-04注册资本:48,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2515室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周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3、沈阳产业技术研究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沈阳产业技术研究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凯文成立日期:2020-11-26注册资本:17,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3-10沈阳国际软件园D10号楼301-1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创业空间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眼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三、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主要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4-2号1906室

5、经营范围:创业投资、股权投资

以上信息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二)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拟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总出资额:人民币5,000万元

2、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及占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如下表:

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比例
1沈阳盛京天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1%
2沈阳盛京天使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40%
3沈阳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2254.5%
4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2544.5%
5沈阳产业技术研究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0010%
总计5000100%

3、出资方式:全体合伙人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4、出资进度/缴付期限:合伙人应在普通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后,在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付出资日期前足额缴付全部出资。普通合伙人应于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付出资日期前十个工作日,将缴款通知书送达有限合伙人。

5、存续期限/合伙期限:本基金合伙期限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即营业执照记载的成立日期)起8年。其中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4年内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的次日起4年内为退出期,退出期不得新增投资项目。

6、投资领域:围绕眼科医疗、眼科器械、眼科药等眼健康产业进行投资,主要聚焦于眼产业高层次人才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7、投资决策程序:审议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方案并递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代表一票表决权,对于所有投资项目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3名成员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为3名,全部由沈阳盛京天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

8、会计核算方式: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9、投资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采取“先返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按照以下顺序执行分配:

(1)先按照基金各出资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

(2)支付各合伙人门槛收益:经上述分配后,剩余部分按各合伙人出资的实际占用期限以6%的年化收益率(单利计算)支付各合伙人门槛收益,实际占用期限指本基金产品备案通过日至投资人本金全部收回之日;

(3)支付业绩报酬:经上述两项分配后,剩余部分的20%由普通合伙人收取作为业绩报酬,剩余部分的80%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0、投资退出

(1)本基金在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被投资企业股票退出;

(2)本基金直接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实现退出;

(3)按投资协议的约定,由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指定第三人回购退出;

(4)按投资协议的约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由被投资企业减资退出;

(5)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本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11、争议解决

(1)任何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2)在诉讼期间,除提交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行使其权利。

12、一票否决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于基金拟投资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眼产业基金目的是在公司行业经验的基础上,借助合作各方的资源优势和专业经验,聚焦于眼产业高层次人才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公司的高速发展提供优质项目储备。本次投资基金事项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助于

公司整合优质并购项目,拓宽产业投资渠道,为公司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拟设立的眼产业基金尚需办理工商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

2、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设立及管理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公司将根据该基金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借助合作方的专业投资经验,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投资并购领域的广泛布局及资源整合能力,借助合作方的专业投资经验,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也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对外投资能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更有利于促进眼科医疗、眼科器械、眼科药等眼健康产业的发展与创新,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

七、其他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投资事项,也未在基金中任职,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存在十二个月内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但本次拟参与投资的基金投资方向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投资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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