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1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11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1名激励对象授予6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00元/股。
三、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6,750万元且不超过12,000万元(均含本数),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本次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四、关于追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追加与各关联方之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的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追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五、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投资并购领域
的广泛布局及资源整合能力,借助合作方的专业投资经验,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也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对外投资能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更有利于促进眼科医疗、眼科器械、眼科药等眼健康产业的发展与创新,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
独立董事:李慧、王厚双、朱杰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