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议案决策程序等进行核查,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符合《证券法》要求的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其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以及独立性做了充分的审核,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之一)
独立董事签字:赵宇虹
2023年11月21日
(本页无正文,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之二)
独立董事签字:杨倩娥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