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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28号
关于对彭绪冰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彭绪冰,挂牌公司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农种业)收购人。
经查明,彭绪冰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1年1月25日,彭绪冰(系康农种业原实际控制人方燕丽配偶)担任公司董事,与方燕丽构成共同实际控制人,康农种业本次董事变动导致新增实际控制人彭绪冰,彭绪冰未及时履行收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彭绪冰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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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收购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彭绪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