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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保千里1: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1

证券代码:400081 证券简称:R保千里1 主办券商:国新证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的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丁立红,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 违规事实情况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11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千里01,该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但发行人至今仍未披露。

另经查明,发行人曾因未按时披露2020年中期报告被本所予以监管警示,发行人未及时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予以整改,并再次发生同类违规情形,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从重处分情形。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至今未能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同时,发行人曾因未按时披露2020年中期报告被本所予以监管警示,但其未及时整改并再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违规情节严重。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挂牌规则》第1.6条、第3.2.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持有信息披露指引》)第3.1.1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丁立红作为发行人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挂牌规则》第1.4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2.7条等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情况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股票摘牌后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事宜未完成,导致中期报告无法披露。二是因破产重整遇阻、核心子公司被宣告破产等原因,发行人业务停滞且无力支付审计费用,致使2022年年度报告无法披露。三是相关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已积极采取调整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推进破产重整工作等履职措施,相关违规并非当事人不作为造成。四是纪律处分将对公司后续整体风险化解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认为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是年度报告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是债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的总结分析,是债券持有人全面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发行人至今仍未能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投资者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信息的合理预期,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公司破产重整、经营状况等原因不构成年度报告披露义务的豁免事由,其提出纪律处分或对发行人后续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的异议理由与违规事实的认定无关。

二是发行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按时披露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对年度报告编制涉及的审计工作、审计费用事项作出妥善安排,以保障年度报告按时披露。相关责任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推进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挂牌规则》第1.8条、第7.2条、第7.4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7.2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丁立红予以公开谴责。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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