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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创技术: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1

证券代码:430425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公告编号:2023-086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一股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获选董事、监事分别应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具体按照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査并决议通过后,由现任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查并决议通过后,由现任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现任董事会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介绍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获选董事、监事分别应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具体按照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査并决议通过后,由现任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查并决议通过后,由现任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现任董事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会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介绍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其具体任职资格、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等事项按照《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其具体任职资格、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等事项按照《成都乐创
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应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不得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新增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条件及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相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新增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以下非日常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一)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事项进行审议。第一百二十六条 以下非日常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一)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事项进行审议。 (二)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二)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三)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四)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5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五)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5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六)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七)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监管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三)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四)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5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五)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50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六)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七)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监管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监管机构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范性文件、本章程及监管机构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其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并 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机制、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 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 进行定期绩效考评; (四) 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其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绩效考评; (三)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次利润分配总额的2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次利润分配总额的2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备查文件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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