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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签署《合作风险勘查协议》之关联交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23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
    控股股东签署《合作风险勘查协议》之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拟与西藏自治区矿
业发展总公司 (本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矿业总公司”)联合勘
查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曲松县罗布萨ⅠⅡ矿群南部勘查区,并签署
《合作风险勘查协议》。此次勘查所需投资预算为人民币2000万元。
   2、矿业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本次合作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了本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签署《合作风险勘查协议》相关议案。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1 名关联董事
回避了对此项议案的表决。本事项无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本次合作风险勘查有利于本公司铬铁矿资源的储备,避免关联
方之间的同业竞争,对于提高本公司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一、关联交易概述
     1、鉴于铬铁矿开采、销售一直是本公司的核心业务,抓紧铬铁
矿资源的储备、勘查对提高本公司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西藏山南曲松县罗布萨矿区是西藏铬铁矿的主要产区,该地
区成矿条件好(经本公司多年来积累的地质、科研、生产实践资料的
综合分析以及通过前阶段国防科大对西藏罗布萨铬铁矿地球物理勘
探的进一步证明,罗布萨铬铁矿南部勘查区具有较好的找矿潜力),
经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预留西藏山南地区
曲松县罗布萨ⅠⅡ矿群南部勘查区探矿权的批复》(藏国土资复
【2012】193号)确认,矿业总公司已取得《合作风险勘查协议》约
定的勘查区范围的勘查权利,为尽快查明该区矿产资源情况,经西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藏国资发【2012】169号文
批准,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支持上市公司发展、避免同业竞
争”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联合在该区域进行铬铁矿资源的风
险勘查工作。
    本次风险勘查所需投资预算为人民币2000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若本项目投资超过预算金额,且有必要做进一步勘查的,双方应在本
协议的基础上,另行签订协议。
    本次风险勘查形成的勘查成果权益(指:勘查区域矿产储量的采
矿权益),按矿业总公司60%,本公司40%的原则享有。若本次勘查过
程中,双方认为有必要、有条件进一步开展勘探或转入开发工作,双
方应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另行签订合同。如果双方认为勘查无法达到
预期要求,没有进一步勘查必要的,双方要求停止勘查,矿业总公司
应按照本公司已投入勘查金额40%向本公司支付补偿。
    鉴于矿业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勘查成果权益形成之
后,矿业总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本次勘查形成的勘查
成果权益按照经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格转让给本公司,以避免同业竞
争。
    2、矿业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本次合作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取得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认可,并同意提交本
次董事会讨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审议通过了本公司拟与控股股东签署《合作风险勘查协议》相关议
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关联董事曾泰先生回避了对此项议案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须
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
签署《合作风险勘查协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西
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曾泰
   成立日期:1994年3月
   注册资本:3,323万元
   组织机构代码:21966694-x
    经营范围:铬铁矿、硼矿、铅锌矿、锑矿、金矿的开采、加工及
销售。
    三、合作风险勘查区域基本情况
   1、勘查区位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曲松县,处于本公司现有铬
铁矿采矿权南部,拐点座标为:
         A.29°13′15\"   92°10′38\"
         B.29°13′45\"   92°10′38\"
         C.29°13′45\"   92°12′10\"
         D.29°13′15\"   92°12′10\"
   2、面积:2.236 Km2
   3、矿业总公司已取得该勘查区范围的勘查权利。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方式:风险勘查期间,暂不成立合作公司,由本公司成
立项目组,负责实施风险勘查项目。
   2、通过地质勘查,查清勘查区范围内矿产资源,为矿产开采提
供必要的依据。
   3、本项目所需投资预算为人民币2000万元,由本公司承担,若
本项目投资超过预算金额,且有必要做进一步勘查的,双方应在本协
议的基础上,另行签订协议。
    4、在勘查过程中,如果双方认为勘查无法达到预期要求,没有
进一步勘查必要的,则双方均有权停止勘查,合作期限因此届满。
    5、本合同签订后,矿业总公司应立刻将本合同及其他文件送颁
发合作区勘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应明确双方对合作区
的勘查投资和对合作勘查成果权益。备案文件应附有在合作勘查期
间,矿业总公司不单方处置合作探矿权的书面承诺。
    6、本次风险勘查形成的勘查成果权益,按矿业总公司60%,本公
司40%的原则享有。若本次勘查过程中,双方认为有必要、有条件进
一步开展勘探或转入开发工作,双方应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另行签订
合同。如果双方认为勘查无法达到预期要求,没有进一步勘查必要的,
双方要求停止勘查,矿业总公司应按照本公司已投入勘查金额40%向
本公司支付补偿。
    7、 鉴于矿业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勘查成果权益形
成之后,矿业总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本次勘查形成的
勘查成果权益按照经双方认可的评估价格转让给本公司,以避免同业
竞争。
    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风险勘查有利于本公司铬铁矿资源的储备,避免关联方
之间的同业竞争,对于提高本公司经营业绩、盈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六、2012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未发生任何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4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了审核,同意将上述关联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上市公司联合控股股东进行风险勘查,既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
公司的支持,又避免了同业竞争,有利于上市公司对铬铁矿资源的储
备、有利于上市公司成长与发展。
    本次关联交易行为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合作风险勘查协议》。
    4、《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预留西藏山南地区曲松县罗布萨ⅠⅡ矿群
南部勘查区探矿权的批复》(藏国土资复【2012】193 号)
    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藏国资发
【2012】169 号文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8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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