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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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为规范管理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特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
司股份。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或更新个人基
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离任职
时间、亲属(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下
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亲属证券账户号码、所持公司股份等。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本制度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
和公司股票所在登记结算公司(下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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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结算公司根
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结算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结算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
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
和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含十八个月);
(四)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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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第七个月至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十二个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时期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
加业务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
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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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
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或者买卖公司
衍生品种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
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