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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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钢联电子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二) 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关联交易、收
购事项、出售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下称“交
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称“上海证监局”
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
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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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股价敏
感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通报交易所;
(二)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保密该
信息,并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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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价格;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遗漏;
(四)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
在公告中予以陈述,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披露办法》的相
关规定,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
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
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新闻媒体和
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及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包括
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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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五)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
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
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
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由前述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的书面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
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七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便于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于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
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发布,该等信息并可在交易所网站查阅。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上述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