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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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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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天沃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23年11月20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天沃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专项核查意见正文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遵循《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具体如下:
(一)为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上市公司严格控制了参与本次交易筹划的人员范围,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员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相关协议,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三)上市公司在2023年6月29日本次重组首次信息披露前已经处于停牌状态,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停牌公告;
(四)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对本次交易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同时,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和交易进程备忘录等相关材料。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天沃科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天沃科技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文结束——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 2023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 经办律师: 李 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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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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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尤 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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