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招商公路股票代码:001965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中新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第29-1号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金融城3号T1栋30楼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及公司已发布公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或者授权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 15
第一节 释义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新壹号基金 | 指 | 重庆中新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招商公路、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A 股 | 指 | 境内上市内资股,即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少招商公路股份,减少的股份数量为358,330,000股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华融 | 指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 重庆中新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注册地 |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第29-1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新互联互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28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5MA5U7HNJXL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16-09-02至2026-08-30 |
通讯方式 |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金融城3号T1栋30楼,邮编:40000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新壹号基金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及持股数量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实缴出资额 (万元) |
1 |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9.89286% | 279,700 |
2 | 中新互联互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10714% | 300 |
合计 | 100.00% | 280,000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新壹号基金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及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永久居留权 |
周一波 | 男 | 委派代表 | 中国 | 否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安排需求,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权益变动计划
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如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67,454,131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923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124,131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147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国华融于2023年11月20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358,330,000股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7765%)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重庆中新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转让标的及价款支付
1、双方确认并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58,330,000】股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776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4元/股,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叁拾亿零玖佰玖拾柒万贰仟元整】(?【3,009,972,000.00】元)。
2、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至本协议下述甲方指定账户,具体支付方式及金额如下: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交易日(深交所正常开放的交易日期,下同)内向甲方支付首期款,即人民币(大写)【伍亿捌仟陆佰玖拾肆万肆仟伍佰肆拾元整】(?【586,944,540.00】元)。
(2)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乙方力争3个交易日内完成支付,但最长不超过10个交易日),即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亿肆仟柒佰柒拾柒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整】(?【2,347,778,160.00】元)。
(3)乙方应以下时点孰早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即人民币(大写)【柒仟伍佰贰拾肆万玖仟叁佰元整】(?【75,249,300.00】元)
①收到上市公司2023年度分红后10个交易日内;
②上市公司发布2023年度不进行权益分派或取消权益分派的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
③2024年9月30日。
第二条 股份交割
1、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首期款后,甲乙双方应于中国法律许可的最早日期共同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申请。
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即视为标的股份交割完成。自交割完成之日起,乙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承担标的股份的股东义务。
第三条 税费承担
因本次协议转让产生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各方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0日。协议条款中对各方的义务、各方的陈述和保证、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保密、不可抗力、通知等具体内容均做了明确约定。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限制情况及控制权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状态发生变化。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准则第15号》的相关披露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31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天津市 |
股票简称 | 招商公路 | 股票代码 | 000196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重庆中新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中国重庆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赠与□ 其他□(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中新壹号基金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367,454,131 持股比例:5.9236%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中新壹号基金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9,124,131股 变动比例:减少5.7765%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过户至中国华融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以下无正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庆中新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周一波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重庆中新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周一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