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和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闲置自有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存款事项,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