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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3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 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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