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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2023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加强董事会提案的管理工作,加强决策的科学性, 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提案是指所有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章 提案流程

第四条 提案人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编制书面提案材料,于董事会发出通知前5日提交证券部。

第五条 以下提案人可以向董事会提案: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以及各子公司;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证券部对提案进行管理:

(一)接受提案材料并对提案内容进行初步审核,若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提案人进行修正、补充;

(二)经证券部初步审核通过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三)经董事长审核通过的提案,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准备董事会议案及相关材料,并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

(四)召开董事会对提案内容进行审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五)董事会形成决议后,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提案人反馈。

第七条 如提案须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应先提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如提案须由公司党组织先行研究讨论的,应当先提交公司党组织进行研究讨论。须独立董事出具事前意见的,还应请独立董事出具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发出后,若提案人变更、修改、取消提案内容,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部,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重新逐步履行审核程序,经董事长同意后,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七日向董事发出董事会议案变更的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若不足七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发出后,若提案人变更、修改、取消提案内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部,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重新逐步履行审核程序,并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提案人应当列席董事会,就提案内容进行汇报。

第十条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案内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提案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提案人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实施提案,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提案实施情况。若提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重新审议。

第三章 提案内容

第十二条 提案人编制的提案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案目的、意义;

(二)提案内容介绍;

(三)其他各方当事人情况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如有)

(四)提案内容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五)定价方法及定价依据;(如有)

(六)经济效益测算;(如有)

(七)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如有)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提案人应当将与提案有关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可行性方案、相关意向书、协议等文件作为附件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三条 提案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案过程、提案内容、表决情况、决议内容均属于内幕信息或公司商业秘密,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提案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相关部门人员、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等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履行保密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决议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得散布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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