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深中法执字第322-2号】,由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州办事处与国投先科光盘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深中法执字第3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所持本公司A股53990145股及其派生的红股、配股已被依法冻结,冻结期间本公司不得办理该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399014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68%,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成立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决定》(深国资委【2004】223号文),深圳市国资委决定将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合并,组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详见2004年11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上的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六月八日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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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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