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2023]21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李介平、李冬阳、林望春:
2023年4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2022年度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修正的主要原因为非经常性损益核算不规范,导致2022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李介平、总经理李冬阳、财务总监林望春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介平、李冬阳、林望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