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聂为民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聂学民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聂学民先生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推荐聂学民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一致认为:尤尼泰振青(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执业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
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盛筱艨、裴阳、赵祥
2023年11月20日